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我省继续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仍然按照《关于2006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6]8号)执行,有关表格沿用赣教师字[2006]8号文件附件中的表格。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发布信息,政策宣传:2月中旬至3月初
(二)受理报名:
1、3月10日至3月14日受理社会人员报名。
2、3月17日至3月21日,受理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统一报名。
(三)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2008年5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教育网公布考试成绩并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四)体检、普通话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6月下旬至7月底(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五)认定与发证:7月底至8月底。
(六)总结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上报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数据信息:10月中旬。
二、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应届毕业生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领导,完善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的负责应届毕业生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名手续。
(二)为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规范程序,防止一些中介机构(或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利益,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接受中介机构(或公司)代社会人员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认定条件,严格执行认定程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特别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面试和试讲,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严把教师入口关。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执行。各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规定执行,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791-6219536,8627978 电子信箱:shifc@jxedu.gov.cn。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